![]()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H13928773272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件】何婉(化名)、謝廣(化名)原為夫妻關系,現已離婚,謝進系何婉、謝廣的婚生子。2007年7月10日,何婉與謝廣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1、謝廣與何婉自愿離婚;2、婚生子謝進(化名、8歲)歸謝廣撫養,何婉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到2017年滿18周歲。4、座落于XX市A房歸謝進所有。座落于XX市B號房歸謝進所有。7、本協議自雙方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何婉于2018年8月10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撤銷何婉與謝廣2007年7月1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第4條關于A房和B房贈與給謝進的約定;2.判令謝廣承擔案件訴訟費。一審法院認為,何婉、謝廣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該協議中明確約定將AB房歸謝進所有,該條款實際上是贈與條款,即將何婉、謝廣、謝進共同所有的A房及謝廣對B房使用權贈與給謝進。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謝進并未明確表示拒絕接受該贈與,故該贈與合同成立。因何婉并未提供證據證實謝進存在上述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故對于何婉主張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將A、B房贈與給謝日進的贈與條款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關于該贈與行為發生在受贈人即謝進(當時年滿8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階段,該贈與行為是否需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視為受贈人予以接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贈與行為為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且該贈與并未附隨相關義務,故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同意,受贈人即謝進視為接受該贈與。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何婉的訴訟請求。何婉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再次提起上訴。
【案件焦點】何婉主張撤銷其對A、B房屋的產權份額贈與給謝進的約定應否支持的問題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何婉稱其離婚前與謝廣夫妻關系惡化,其覺得只要能離婚,房屋留給兒子其就同意,謝廣也表示其與何婉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贈與房屋給謝進是為了保護孩子,考慮到對兒子的成長有一個保障。可見,何婉與謝廣簽訂上述協議時約定將對A、B房產權或者使用權份額贈與給謝進是為了離婚而出具,故該約定是何婉因離婚而履行道德義務對其兒子即謝進所作出的贈與承諾。現何婉已與謝廣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此情況下,其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贈與內容的約定,顯然與其原贈與目的相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之規定,何婉不具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且本案中也無證據證明謝進不接受贈與或者存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情形。何婉上訴主張撤銷其對A、B房屋的產權份額贈與給謝進的約定,缺乏充分理據,不予支持。至于何婉提出一審程序問題,經查,一審法院已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且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已作出了事實認定,不予采納。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何婉負擔。
【總結】贈與合同在簽訂之后,雙方都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無證據證明存在可撤銷的情況下,不可以隨便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