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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如果要離婚的,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離婚,而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就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那么雙方都身在外地如何起訴離婚?下面由廣律網廣州離婚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雙方都身在外地怎樣起訴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知識就是廣州離婚律師對“雙方都身在外地怎樣起訴離婚”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廣律網進行法律咨詢。